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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系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境因子。中华古代先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切身体会到,妥善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滥捕滥杀,在维持生物链的平衡、防止疫病传播、营造良好自然环境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和做法。汉唐时期的敦煌简牍、敦煌遗书和莫高窟壁画等资料,在此方面有着生动记载和反映。

依据不同节令分别加以保护

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泥墙题记(悬泉汉简号),存留墨书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颁布的《四时月令诏条》,依据不同节令动物生长繁育的特点,就野生动物保护作出了细致规定。

诏条中尤为注重对幼小动物的保护,以利于其繁育生长。如“孟春月令”第3条:“毋擿剿(巢)。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巢)尽夏,实者四时常禁。”“擿”,挑也,搔也;擿巢指破巢探卵,危害鸟类繁育;“四时常禁”,即一年四季都不能犯。第4条:“毋杀囗(幼)虫。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幼小之虫不至于构成对人或农作物的危害,因此不能滥杀,此禁令从孟春之月(正月)到九月末为止。第5条:“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孡”通“胎”,此条强调保护禽兽六畜怀妊有胎者,亦须一年四季都要遵守。第6条:“毋夭蜚鸟。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夭”亦作“殀”,断杀之意;“蜚”通“飞”。此条要求一年四季都不能猎捕未长大的小鸟。

除上述条文外,“孟春月令”其他条款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第7条:“毋麑。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麑为小鹿,从春至秋是小鹿等幼畜的成长期,不能杀食。第8条:“毋卵。谓蜚鸟及鸡囗卵之属也,尽九月。”禁止取卵,对卵及幼小虫兽加以保护,使其正常繁育生长。“季春月令”第4条亦规定:“毋弹射蜚(飞)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之。谓囗……”弹射、张罗及其他巧猎飞鸟者,均被禁止。诏条还注重对冬眠动物的保护,“仲冬月令”第2条:“慎毋发盖。谓毋发所盖藏之物,以顺时气也,尽冬。”整个冬天,都不能随意挖掘冬眠动物,以顺应时节,利于保护。

诏条还有防止动物尸体传播疫病的内容。“孟春月令”第11条:“瘗骼貍(埋)骴,骼谓鸟兽之囗也,其有肉者为骴,尽夏。”所谓“瘗骼埋骴”,即及时掩埋动物尸体,以免污染空气。《淮南子·时则训》即云:“掩骼埋骴。”高诱注:“骼,骨也。掩覆埋藏之,慎生气也。”可见,“掩骼埋骴”旨在防止动物尸体因腐烂变质而发出恶臭或有害气体,避免疾疫传播。此条禁令从孟春之月直到整个夏天,均须执行。

为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场所,诏条还专门制定了“毋焚山林”“毋囗水泽”“毋大田猎”等禁令。如“仲春月令”第4条:“毋囗(竭)水泽,囗陂池、囗囗,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此条反映了保护川泽、陂池等与养物之间相生相因的关系,经过几个月的生长,到十一月时,鱼鳖自当肥美。“仲春月令”第5条:“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囗(蛇)虫草木……”焚烧山林,势必危害禽兽蛇虫的生存环境,因而必须禁止。“孟夏月令”第5条:“驱兽[毋]害五谷。谓囗……”;第6条:“毋大田猎。尽八(?)月。”驱兽是为了保护庄稼,但“驱兽”不等于“田猎”,特别是不能大规模“田猎”,只有到秋冬季节,方可“大田猎”。

《四时月令诏条》是迄今见到的汉代保护动物资源最详细、最具体的诏令,其贯彻施行无疑对有效保护动植物资源、维系良好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对野生动物和家畜格外珍视

卷帙浩繁的敦煌遗书中,留存有唐五代时期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相关内容。古代敦煌百姓对于动物有着一种原始的神秘观念,认为动物具有某种超自然能力,骨、肉、角、血、皮等都有用途。因此,当地民众对野生动物和家畜格外珍视、爱护。

佛教以慈悲为怀,主张恩泽于一切动植物,承认非人类生命的生存权利和存在价值,“不杀生”“素食主义”“放生”遂成为佛教保护动物的重要方式。P.v《释子文范》之19条《放生》:“乃见飞禽为食,误践网罗;心怀啄粟之忧,身遇擒粘之难。长者乃起慈悲之惠,赎命放生。羸禽添刷羽之欢,迍鸟有腾空之跃。遥奔林木,电击飞空;远志高林,揩磨羽翼。”P.《斋琬文》专有一篇《祐诸畜》,含有放生、赎生、马死、牛死、驼死、驴死、羊死、犬死等内容,表明佛教信众对此类生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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