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陈某是一对夫妻,都是江苏海安人。年9月,崔某夫妇(海安人,均为28岁)从马某夫妇处抱养一名刚出生两个多月的女婴,取名崔颖(化名)。此后,崔颖一直随崔某夫妇生活。

年3月,应马某夫妇请求,崔某夫妇向他们邮寄了一张崔颖的照片。年7月,马某夫妇要求与崔某夫妇建立亲戚往来关系,但遭到了崔某夫妇的拒绝。

今年1月,马某夫妇将崔某夫妇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并称:年6月,陈某意外怀孕产下崔颖(二胎)。同年9月,尚未生养的崔某以“押子”(地方封建习俗,指婚后久未生育的夫妻希望通过抱养他人的小孩以达到尽快怀孕的目的)为由,请求抱养崔颖,并称待其怀孕后就把崔颖送回来。马某夫妇考虑到其生养崔颖已违反国家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且崔某当时表现得很真诚,便予以同意。但是,此后崔某夫妇却一直杳无音讯。直至崔颖上高一时,马某夫妇多方寻找才知道崔颖的下落。现起诉要求确认崔颖与马某夫妇存在亲子关系,并确认崔颖与崔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庭上,已经成年的崔颖表示,其自幼与崔某夫妇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不同意改变现状,可补办收养登记。同时,崔颖还明确表示,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亦不同意改变目前的身份及亲属关系。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马某夫妇未能提供崔颖的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且崔颖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对马某夫妇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虽然崔某夫妇抱养崔颖时并未与马某夫妇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未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但崔某夫妇已将崔颖抚养至其成年,并仍在照料其学习生活,且崔颖亦明确表示愿意维持目前的身份关系,故对马某夫妇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马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马某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可怜你们夫妻不能生育,我们把女儿“借”给你们一段时间。谁知道你们这对没良心的东西,竟然把我们的女儿拐走了,害得我们一家不能团聚。吃了千辛万苦,我们好不容易找到你们,结果你们翻脸不认人,不把女儿还给我们!告,一定要告你们!

这,大概就是马某夫妇的逻辑了。

只是,

我呸!

别说亲生的女儿了,就算家里养的一只猫、一条狗,我们也轻易舍不得送给别人。但若是真的送给人家,岂有再要回来的道理?

真爱孩子,再苦再难,也会将孩子留在身边。即使没条件给予孩子丰厚的物质生活,也会在情感上分外疼爱孩子。这样做,才是合格的父母。

可马某夫妻呢?超生了,还是女孩,怎么办呢?留下吗?会罚款的,还不如送人算了。这样的话,说不定以后还有机会再生个儿子。

那就送人吧,省心又省力。

于是,马家的女儿成了崔家的崔颖。

说什么“此后崔某夫妇却一直杳无音讯”,骗谁呢?若没有熟人牵线搭桥,崔家怎么可能抱走马家的女儿?就算崔家真的“杳无音讯”,就找不到与崔家有关的亲戚朋友?再说了,年3月,马家已经联系到崔家,为什么那时候不要求崔家还回女儿?

哦,那时女儿尚未成年,要回来自己还得劳心费神、出钱出力抚养女儿,还不如让女儿一直在崔家待着呢。

如今,女儿大了,成年了,不需花钱抚养反而可以自己挣钱,那好,要回来吧。不给?那就上法院去告。

想得真够美的,可惜被法院的判决打了一个耳光。

身为亲生父母,未能亲手将女儿养大,本该对女儿愧疚不已;眼看女儿在别人家过得幸福安宁,就不应再去打扰。可马某夫妻倒好,不只打扰,还要起诉,这样做,为的不是女儿,为的不是亲情,而是为了他们自己。——成年的女儿,可以赚钱孝顺父母了。

“天下没有不疼孩子的父母”,这句话,谁都听过,但能信吗?看看现实吧。一位网友,曾经谈过自己的经历:我亲生父母超生,后面又怀了弟弟然后把九个月的我给她姐姐养就是现在的养母,二十多年给过的学费抚养费不超过三万,长这么大给我买过的东西一双手能数的出来,现在我要结婚了,扣住户口本想让我回家,我就算是未婚生子也不会叫他们一声爸妈,这就是我的态度。

生而不养,是人间可悲亦可恨的事情。做父母的,实在应当看清这一点,在抛弃女儿之后,岂能再去索要?

“生恩没有养恩大”,一个人最应当感谢的,是辛苦养育自己的那个人;最该回报的,也是辛苦养育自己的那个人。至于亲生父母,“老死不相往来”吧。

说明:本文所配图片,皆选自网络。

多谢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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